都燕果律师精英律师团律师 刑民交叉律师 主任律师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好... 详细>>
律师姓名:都燕果律师
电话号码:028-87522366
手机号码:13438213501
邮箱地址:shen.hui2008.cool@163.com
执业证号:15101201011328664
执业律所: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金牛区蜀西路48号西城国际A座1203室
有些人觉得离婚时正常的,能一起过就一起,不能就平和的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双方就离婚事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过程中,离婚登记处对于矛盾如何调解?下面由本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离婚登记处对于矛盾如何调解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处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并不是法定的程序,由婚姻登记处自行决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