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精英律师团律师 刑民交叉律师 主任律师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好... 详细>>
律师姓名: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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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的法律责任问题,将成为法学界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有些学者以不可能在刑法中针对婚外恋规定罚则为理由,反对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误解。
首先,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刑法中的罚则,是针对犯罪来规定的,只有构成犯罪,方承担刑事责任。婚外恋除非发展成重婚(此时已不是婚外恋了),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婚外恋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婚外恋所应承担的是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违反其它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婚外恋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其一,当婚姻的对方以此不理由提出离婚时,婚外恋行为人丧失抗辩权;其二,当婚外恋所导致的离婚对婚姻的对方、子女及家庭造成损害时,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由于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不同,不同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道德品质败坏,四处寻花问柳,寻求刺激而发生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上述两基全部法律责任;而对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胁迫欺骗婚姻,以及其它各种低质量婚姻不满而产生的婚外恋,则应酌情免除上述第二项法律责任,并对其离婚积极支持。
简而言之,夫妻双方相互忠诚,是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本应有的含义,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发生婚外恋,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在追究此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区别不同的婚外恋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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