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精英律师团律师 刑民交叉律师 主任律师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好... 详细>>
律师姓名: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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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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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适龄男女的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了婚后有些人发现婚后的生活与自己想象的相差很远,相爱容易相处难,夫妻感情破裂后可以通过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哪些问题?下面由本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哪些问题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该从损害过错程度、损害的手段、损害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夫妻一方赔偿离婚精神损失费呢
(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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